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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连春、张金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连春,张金菊,赵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再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连春,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金菊,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告:赵宏,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再审申请人郑连春因与被申请人张金菊、原审被告赵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金义商初第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浙0782民申3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郑连春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再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郑连春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叶迪龙人民陪审员  李仕民人民陪审员  陈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