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连春、张金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连春,张金菊,赵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再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连春,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金菊,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告:赵宏,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再审申请人郑连春因与被申请人张金菊、原审被告赵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金义商初第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浙0782民申3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郑连春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再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郑连春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叶迪龙人民陪审员 李仕民人民陪审员 陈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