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付东与黄通庄村民委员会、王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东,黄通庄村民委员会,王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602号原告陈付东,男,汉族,1942年6月17日出生,朱西平县。被告黄通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平县二郎乡黄通庄村委。被告王华伟,男,汉族,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东与被告黄通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付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付东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付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付东负担。审判员 张宏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