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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碧河与王继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碧河,王继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301号原告:陈碧河,男,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圣爱,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文,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原告陈碧河与被告王继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陈碧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碧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碧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陈碧河负担。审 判 员  李怀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湘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