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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梁占林诉被告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顺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占林,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顺青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435号原告梁占林,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人。被告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王永寿,青海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顺青,女,土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人。委托代理人白世明,门源县浩门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文华,门源县浩门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梁占林诉被告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顺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梁占林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守元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占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