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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程俊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俊霞,楚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财保20号申请人:程俊霞,女,汉族。被申请人:楚卫国,男,汉族。申请人程俊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楚卫国在平陆虞东电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6.5%股份。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额为1081500元的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楚卫国在平陆虞东电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6.5%股份,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程俊霞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关晓梅审判员  姜学明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