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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雷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康某1,雷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初64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住西安市。系被害人康某2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1,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康某2之子。诉讼代理人屈涛,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雷某某,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暂住西安市,农民。199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6年9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被告人雷某某,男,1986年9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暂住西安市,农民。2016年9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康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康某1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康某1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康某1撤回对被告人雷某某、雷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姚 斌代理审判员  李欣烨人民陪审员  樊达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