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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邹兴会与林占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兴会,林占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323号原告(反诉被告):邹兴会,女,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被告(反诉原告):林占银,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康,贵州展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浪,贵州展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邹兴会与被告(反诉原告)林占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邹兴会、被告(反诉原告)林占银于2017年6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邹兴会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林占银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邹兴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林占银负担。审判员 管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义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