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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金叶、林红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叶,林红兵,陈海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金叶,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红兵,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海浪,女,1979年1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陈金叶与林红兵、陈海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0274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金叶于2017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林红兵、陈海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金叶人民币19420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诉讼费3522.5元、申请执行费301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温岭精典广告有限公司的股份、温岭市城南金摇篮孕婴用品生活馆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林红兵在温岭精典广告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被执行人陈海浪在温岭精典广告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无价值,不需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