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宋英佩、宋金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英佩,宋金明,宋佳,冀州市恒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7号申请执行人:宋英佩,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冀州市,。被执行人:宋金明,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宋佳,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冀州市恒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西王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69421401。法定代表人:宋佳。本院在执行宋英佩与宋金明、宋佳、冀州市恒丰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 强审判员 刘长岗审判长 郝全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