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100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屯海川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新疆海川远航新型建材有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屯海川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新疆海川远航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兵100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北屯海川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疆海川远航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屯海川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海川远航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同业拆借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金额3843587元、案件受理费23794.34、执行费41073.81元。现已执行520000元,尚有3347681.34元未执行,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邓程祥审判员韩新民审判员李丽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冉隆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