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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新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章,李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李新章,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29021969********,河北省泊头市西辛店乡凉店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李信伟,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30261974********,武强县武强镇民兴村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新章与被执行人李信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坤奇审判员  严云杰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欣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