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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咸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咸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94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51年8月28日生,陕西省礼泉县人。被告咸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李斯路一号法定代表人高黎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咸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文 娟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日书记员 曹秀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