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宋祖利与吕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祖利,吕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2民初572号原告:宋祖利,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被告:吕玉兰,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原告宋祖利与被告吕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祖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玉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祖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19日,被告吕玉兰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诺用自己的住房抵押,约定6年内还清。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本金,但被告仅于2016年5月19日偿还2万元,尚有8万元至今未还。被告吕玉兰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定如下:1、身份证明2份,用于证实原、被告的基本情况。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2、借条1张,用于证实被告吕玉兰于2010年10月19日向原告宋祖利借款10万元,约定6年内还清,2016年5月19日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2万元。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19日,被告吕玉兰向原告宋祖利借款10万元,吕玉兰出具了借条,约定6年内还清,未约定借款利息。2016年5月19日,吕玉兰偿还了借款本金2万元,尚有8万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玉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祖利借款本金8万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吕玉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瞿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谌晓晗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