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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蒋益云、林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益云,林辉,朱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蒋益云,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天长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林辉,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现下落不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巧云,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现租住在安徽省天长市。再审申请人蒋益云因与被申请人林辉、朱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蒋益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共和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贺建国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朱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陈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