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蒋益云、林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益云,林辉,朱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蒋益云,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天长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林辉,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现下落不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巧云,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现租住在安徽省天长市。再审申请人蒋益云因与被申请人林辉、朱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蒋益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共和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贺建国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朱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陈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