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嫩江县鸿顺收割机配件商店与胡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嫩江县鸿顺收割机配件商店,胡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但是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35号申请人:嫩江县鸿顺收割机配件商店,住所地嫩江县。负责人邵树山,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胡雪飞,,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嫩江县鸿顺收割机配件商店与被执行人胡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雪飞每年有固定的银行存款存入,现申请人同意本案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执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