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艳文、王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艳文,王剑,康站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68号申请执行人:肖艳文,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邑县。被申请执行人:王剑,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被申请执行人:康站根,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邑县。本院在保全申请执行人肖艳文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剑、康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执行人王剑,康站根名下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申请人康站根名下的房产,该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小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瑞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