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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艳文、王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艳文,王剑,康站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68号申请执行人:肖艳文,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邑县。被申请执行人:王剑,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被申请执行人:康站根,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邑县。本院在保全申请执行人肖艳文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剑、康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执行人王剑,康站根名下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申请人康站根名下的房产,该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小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瑞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