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董淑芹与包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淑芹,包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董淑芹,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包德军,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董淑芹申请执行包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