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1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344号原告:孙某,男,199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沧县。.被告:李某,女,1991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雅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