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344号原告:孙某,男,199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沧县。.被告:李某,女,1991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雅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