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8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青岛科达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澳波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科达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澳波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8052号原告:青岛科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学院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成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胜,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鲜,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澳波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产业加工区。法定代表人:宋传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婧,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学院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荣耀。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科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澳波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科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87元,减半收取229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韩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