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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海新超市有限公司、陕西锦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宝鸡海新超市有限公司,陕西锦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岳权,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海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张惠军,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锦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马鹏,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重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海新超市有限公司、陕西锦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解小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