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1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熊金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1152号之一被执行人:熊金峰,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本院在执行本院与熊金峰财产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403刑初138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熊金峰在交通银行珠海斗门支行62×××11账号上的存款100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振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