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思川、苑立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思川,苑立明,王悦兴,于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孙思川,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苑立明,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王悦兴,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于燕飞,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孙思川与被执行人苑立明、王悦兴、于燕飞买卖轮胎货款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北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原执行案号分别为(2003)北执字第2815号、(2012)北执字第798号。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2)北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顺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