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成伟与宋忠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伟,宋忠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415号原告:张成伟,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忠雷,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伟诉被告宋忠雷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1.67元,由原告张成伟负担。审判员 袁 洁二〇���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