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xx与被告余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余xx,吴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663号原告:李xx。被告:余xx。被告:吴xx。原告李xx与被告余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xx���吴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5.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余xx是多年的朋友。2015年10月底,余xx与原告商量说想开个酒家,缺资金,能否借10万元给他,原告即筹集现金8万元交给他,并从手机银行转账2万元,累计10万元,余xx在2015年11月1日写有《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时间10天。2015年11月5日,余xx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从手机银行转账给他8400元。2015年11月28日,余xx又开口向原告借款5万元,说急需一批酒,三天就将所借的钱全部归还,原告信以为真,又筹集了5万元现金借给了他。原告经多次催要,余xx避而不见。2016年1月15日,余xx发微信给原告,认可借款15.7万元在六个工��日内归还,但余xx又失信了,直至2016年7月13日,余xx写了封信转交给原告,请原告再给四个月时间还上借款,但至今分文未付。两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现归纳如下:2015年11月1日,被告余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李xx借给余xx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共10日”;2015年11月5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余xx8400元。2015年11月28日,余xx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李xx借给余xx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2016年1月15日,余xx向原告发送微信称“这次无论你相不相信,以下我讲的都是真话!要不是担保人老婆在担保合同上上次忘了签字,钱十三号就转给你了,今天求她总算补签了!6个工���日,也就是下下个星期一准能到我账!钱一下来先15万7千本金打给你,利息我俩再算!这次绝对不会出差。”由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已于2010年8月2日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被告余xx向原告借款15.7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微信记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余xx归还借款15.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之前,原告要求吴xx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支付借款15.7万��;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040元,由被告余xx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立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人民陪审员 季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