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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岐芳、厦门玮邦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岐芳,厦门玮邦物流有限公司,厦门鹭平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财保82号申请人:张岐芳,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厦门玮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虹路2号之十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912966011。法定代表人:郭华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厦门鹭���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昌里24号A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94979825Y。法定代表人:施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厦门玮邦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被申请人厦门鹭平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闽D×××××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1日,贾继伦驾驶被申请人厦门玮邦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被申请人厦门鹭平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闽D×××××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君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诉��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D×××××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张岐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吴辉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陈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