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芜湖市伟业钢管租赁站与吴宝梁、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伟业钢管租赁站,吴宝梁,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036号原告:芜湖市伟业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东郊路市场28号门面,经营者施松龄,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树安,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宝梁,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九华南路117号泰鑫商务中心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18904400。法定代表人:陈恒昌,总经理。原告芜湖市伟业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吴宝梁、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凌 峰人民陪审员 杨 旸人民陪审员 宣瑞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梦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