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晋江市捷茂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与江阴福达染整联合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江市捷茂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江阴福达染整联合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市捷茂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坑边工业区(良兴植绒染整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何婷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福达染整联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潘新娣,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晋江市捷茂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福达染整联合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4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江市捷茂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晋江市捷茂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菲审 判 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久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