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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市百晟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市百晟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陈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志雨,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世霄,男,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百晟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幸福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郭建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津,天津敬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百晟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黄智勇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建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