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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刑医解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解 除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浙0421刑医解1号申请人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被强制医疗人鲁菊连,女,1969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勐统镇刺竹山村酸格林村民小组**号。现在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强制医疗。申请人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鲁某的强制医疗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并会见了被强制医疗人。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7月17日,本院作出对鲁某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强制医疗人鲁某于2016年9月27日开始入住海宁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系统治疗后病情基本稳定。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认为,目前鲁某病情基本稳定,自知力部分恢复,社会功能部分恢复,现阶段暂无危害社会可能,故申请解除对鲁某的强制医疗。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病情评估表、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鲁某经过强制医疗后,病情基本稳定,目前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无需继续强制医疗。申请人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解除对被强制医疗人鲁菊连的强制医疗,责令鲁菊连的家属对其严加看管和医疗。审 判 长 兰 桂审 判 员 杨 亮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靳丰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