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3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夏月华与孙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月华,孙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945号之一原告:夏月华,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孙发军,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现在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月华诉被告孙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月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夏月华负担。审 判 长 胡 翠人民陪审员 朱 琦人民陪审员 昌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