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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陕西华润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与崔海荣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华润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崔海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9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华润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英达路**号楼万祥花园*单元****号。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改弟,宝鸡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小伟,宝鸡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海荣,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陕西华润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6月12日,再审申请人陕西华润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华润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华润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西京代理审判员  成 芳代理审判员  路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