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70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相胜,周奉芝,申相奎,申增峰,申庆福,申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70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山街143号,组织机构代码16624563-0。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被执行人申相胜,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周奉芝,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申相奎,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申增峰,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申庆福,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申金国,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晨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