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3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德帅与广东润茂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德帅,广东润茂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姚德帅,男,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广东润茂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毓宏街1号部分自编D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梁贤波。关于申请执行人姚德帅与被执行人广东润茂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3民初7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解除姚德帅与广东润茂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东润茂高铁(国际)皮具城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GTPJ[2013]第0066号)及附件《物业返租合同》;二、被执行人广东润茂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姚德帅退还租金1650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508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粤0113执1729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润茂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广东润茂投资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人名单进行限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3执17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将依法恢复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灼煊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禤庆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