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再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利平、宜宾万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利平,宜宾万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再2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利平,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宾万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孙利平因与被申请人宜宾万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川民申164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利平申请再审称,涉案车辆系孙利平所有,万邦公司唆使他人强行扣押车辆,二审认定万邦公司有权单方面改变车辆占有状态,明显属适用法律不当;二审认定孙利平应当知道扣车会造成严重损失,却对万邦公司的强行扣车行为给孙利平带来的损失只字不提,导致万邦公司为主张四万多元的债权却给孙利平造成了二十多万元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一审虽然认可孙利平的经济损失,却将合同纠纷错误地按侵权责任来处理。孙利平请求:依法改判由万邦公司赔偿孙利平车辆停运损失费207563.25元。本院再审认为,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二审审理时遗漏了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信奎,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二、指令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张 忠审判员 张蜀俊审判员 漆光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战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