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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与陆经全、郑联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陆经全,郑联凤,四会市东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896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住所:四会市东城街道陶塘路绿茵幸福城*座*****号商铺首层******号商铺*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195521075J。负责人:邓伟卿,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星志,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珊,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经全,男,1976年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被告:郑联凤,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告:四会市东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东城街道康宁路东海明珠豪庭**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77784662XH。法定代表人:邱虾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与被告陆经全、郑联凤、四会市东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同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计389元、财产保全费427元,合计81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淑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