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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良财与段述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良财,段述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胡良财,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乐清市,现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执行人段述洪,男,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涧县拥翠乡。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良财与被申请执行人段述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良财于2017年5月8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是:由段述洪赔偿胡良财医疗等费67706.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段述洪于2017年6月15日前交清医疗等费25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胡良财自愿放弃,双方当事人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925执2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华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