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等与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张某某,徐某某,肖某某,武汉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678号原告:王某。原告:李某。原告:张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肖某某。被告:武汉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立,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李某、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肖某某、武汉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李某、张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李某、张某某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李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5元,退回原告王某、李某、张某某。审判员 李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