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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迎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方国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迎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方国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052号原告:陈迎梅,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章顺利,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负责人:王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玲莉,该公司员工。被告:方国枫,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陈迎梅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方国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陈迎梅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迎梅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迎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迎梅负担。审判员  卓胜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