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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5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艳红与徐士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艳红,徐士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5财保13号申请人:周艳红,女,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申请人:徐士刚,男,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申请人周艳红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徐士刚所有的位于林口县林口镇XX小区X号楼XXX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周艳红以其在中国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的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徐士刚所有的位于林口县林口镇XX小区X号楼XXX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二、将周艳红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的存款XX000元(卡号6212260XXXXX21845)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案件受理费XXX0元,由申请人周艳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卫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