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大连晟茂建材有限公司与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晟茂建材有限公司,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037号原告:大连晟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韩家村。法定代表人:杨柏,该公司经理。被告: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栗子房镇兴隆村。法定代表人:刘作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殿鹏、姚旸,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晟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晟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后为133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艳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蕾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