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清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梅小红、眉山联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清算责任纠纷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小红,眉山联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清申1号申请人:梅小红,男,生于1973年10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四川岷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眉山联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文世伟,执行董事。2017年5月16日,申请人梅小红以其为眉山联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已被法院判决解散但未成立清算组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眉山联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本院查明,2006年4月30日,眉山联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坡分局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现梅小红为公司股东,占股份33.34%。2016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6)川140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解散眉山联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判决已生效。至今,眉山联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未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眉山联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坡分局注册成立,本院依法有管辖权。申请人梅小红系公司股东,有权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眉山联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判决解散而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公司强制清算法律规定的事由。故本院依法应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梅小红申请对被申请人眉山联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陶剑审判员 陈曼审判员 姜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