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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文杰与束政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杰,束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杰,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束政清,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申请人陈文杰与被执行人束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沪0107民初1250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本金82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送达执行通知书,无果。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上海市铁路局工作,故前往上述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2017年5月18日,申请人陈文杰、被执行人束政清到庭,并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根据和解协议支付人民币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完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上述执行情况,因双方已签署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630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未受偿债权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官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