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程跃蓬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跃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9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跃蓬,又名程跃鹏,男,1980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人程跃蓬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3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4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跃蓬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跃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跃蓬于2017年2月28日晚上,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K×××××的小型汽车,沿常熟市香江路、常昆公路、南三环路、新安江路、银环路,行驶至常熟那基汽车零件有限公司门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测,被告人程跃蓬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程跃蓬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程跃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跃蓬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跃蓬于2017年2月28日晚上,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K×××××的小型汽车,沿常熟市香江路、常昆公路、南三环路、新安江路、银环路,行驶至常熟那基汽车零件有限公司门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测,被告人程跃蓬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程跃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武某、费某、孙某、唐某的证言笔录,行驶证及查询结果单,车辆轨迹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跃蓬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程跃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跃蓬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跃蓬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跃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