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宇与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宇,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53号申请执行人:杨宇,男,生于1974年3月18日,汉族,住什邡市。委托代理人:邹红,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艾继长,该公司总经理。杨宇与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人31829.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早已停产歇业,其厂房与机械设备已被多个法院查封和轮候查封。本院已向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咸阳川庆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要求其协助执行四川崇泰石油机械���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但尚需等待执行结果。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 渤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