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81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满��诉曾保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清,喻彩连,曾保同,粟乐,钱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905号原告:陈满清,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喻彩连,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晓成,武冈市司马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保同,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粟乐(曾用名粟文珂),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钱鑫,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满清与被告喻彩连、曾保同、粟乐、钱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满清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满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满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满清承担。审 判 长  戴宏军人民陪审员  杨春华人民陪审员  马爱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