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铁花与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南苑派出所、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981行初24号原告杨铁花,女。被告(原行政机关)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南苑派出所。被告(复议机关)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原告杨铁花不服被告(原行政机关)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南苑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及被告(复议机关)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维持治安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邮寄起诉状,要求撤销被告(原行政机关)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南苑派出所作出的肃公(南)不罚决字(2016)1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请求。本院登记立案后,原告杨铁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