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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希与佟明亮、海城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希,佟明亮,海城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231号原告:许希,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佟明亮,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海城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响堂管理区张家村,注册号210381009217660。法定代表人:李跃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北关街友谊委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38784614J。负责人:闵振。原告许希诉被告佟明亮、海城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许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许希负担。审判员  王爱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晓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