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杜文与佛山市穗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佛山市穗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2979号原告:杜文,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海,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穗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周水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仙,该公司员工。原告杜文与被告佛山市穗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仙到庭参加庭审。诉讼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2017年6月15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51.38元(原告杜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浩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