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9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继东、榆树市乾元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市乾元物流有限公司,李继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844号原告:榆树市乾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树市物流公司楼下。法定代表人:刘艳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威,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继东,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榆树市五棵树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威,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支公司恒山西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张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祥,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市乾元物流有限公司、李继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树市乾元物流有限公司、李继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树市乾元物流有限公司、李继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树市乾元物流有限公司、李继东撤诉。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杨俊华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春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