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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泉支行、邯郸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泉支行,邯郸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虞豹,白树林,高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泉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8-1号。被执行人:邯郸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219号。被执行人:史虞豹,男,1963年9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白树林,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高旗兰,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泉支行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虞豹、白树林、高旗兰借款合同纠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泉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龙 百度搜索“”